索引號:010808417N/2023-00306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3-03-10 09:05:51 |
名??稱:寶雞市節約用水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規〔2023〕002-市政府002 |
解讀鏈接:《寶雞市節約用水辦法》解讀
寶政發〔202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寶雞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節約用水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寶雞市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約用水考核評價制度,加強節約用水工作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等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節水意識,統籌推進學校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按照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開展節水評價審查,合理確定用水規模和結構,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節水評價內容包括現狀節水水平與節水潛力分析、取用水規模合理性分析、節水目標與措施方案等。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市、縣(區)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各縣(區)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行業用水定額。
第十四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下達用水計劃;其他用水大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分別下達用水計劃。
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包括年計劃用水總量、月計劃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等內容。
其他用水大戶是指公共供水范圍內達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將水平衡測試結果作為核定用水計劃的依據。
第十六條計劃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適當減少其計劃用水總量: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具備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四)其他應當減少計劃用水總量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供水范圍內用水單位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計劃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
第十八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制度,設立用水臺賬,開展用水統計分析,落實用水計劃和節水措施,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計劃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通過開展水平衡測試等方式查找超量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器具),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器具)分類計量。
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計量設施(器具),保證計量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器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用水信息。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布局和規模,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二條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用水管理,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收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用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要求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間節約用水合作予以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優化作物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耐旱作物品種,推行田間噴灌、滴灌、水肥一體化、集雨補灌、覆蓋保墑等技術,建設節水農業。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監督管理。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應當及時搶修,保障供水安全,減少水資源浪費。
第二十七條餐飲、賓館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用節水器具和設備。洗車、洗滌、水上娛樂、游泳場館、人造滑雪場等,應當采用循環用水等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器具,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逐步安裝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
第二十九條推動城鄉居民家庭節水,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循環利用生活用水,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居民小區公共區域節水器具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城鎮園林綠化應當種植耐旱型花草、樹木,采用滴灌、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應當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三十二條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景觀及生態濕地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采礦企業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干排水的,應當配套建設疏干水綜合利用設施,并在作業中優先利用疏干水。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
本市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訂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水效標識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列入水效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驗證管理,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節約用水保障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用于節水改造、節水示范、非常規水利用、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產品推廣和節水宣傳培訓等。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約用水工作,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數字化建設,實現節約用水精準化、智能化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節水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節水服務機構開展節約用水活動。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用水單位實行合同節水管理模式,支持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合同,開展節水評估、融資、改造、運營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節約用水信息,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節約用水活動。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將用水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止 2028年3月31日。2007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寶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