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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索引號:010808417N/2023-00305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3-03-10 09:04:31
          名??稱: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號:寶規〔2023〕001-市政府001

          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3-10 08:46:26 瀏覽次數:

          解讀鏈接:《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解讀

          寶政發〔202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寶雞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寶雞市行政區域內渭濱區、金臺區、陳倉區、高新區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后,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將條件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項目納入項目相關規劃,并積極爭取中省項目資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項目審批方面予以傾斜支持。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實施計劃,依據本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區域發展需要,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建管并重,與道路建設相協調,保證管網建設的系統性,同時在現有的基礎上逐年擴大再生水用戶范圍。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工業與信息化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企業、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要規范再生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再生水回用工程與其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通過不斷的完善與新建,最終形成全市范圍內的再生水供應網絡。

          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指導各工業集中區加大再生水使用比例,控制、減少新鮮淡水利用量。

          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水資源論證時,要充分考慮再生水的使用和推廣工作。對污水處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質滿足建設項目用水需求的,優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具備利用再生水條件而不利用的取用水單位,在核定年度用水計劃時應當適當減少其計劃用水總量。

          第九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應當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市工業與信息化部門、市科技部門、市商務部門按照“一縣一區、一區多園”優化整合后的歸口管理原則,負責將縣域工業集中區、高新區、經開區再生水利用納入工業園區管理范疇,引導園區內企業在廠區環境、工業生產、職工生活等領域擴大再生水利用量。

          第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再生水水質監督管理制度,實現對口管理、首問負責,每3個月評估再生水回用風險,確保再生水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市生態環境部門對達標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將園林綠化、道路清掃、生態景觀等所屬管理范疇內用水,在再生水管網鋪設范圍內統一使用再生水,提高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第十二條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三條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器具,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逐步安裝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與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再生水項目經營者(下稱“經營者”)簽訂運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再生水管網和再生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和損壞再生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再生水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再生水生產經營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

          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設立易于區分的標識,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點及敞開式生態景觀利用場所均應設置防護措施,并做好警示標識,防止誤用。

          第十七條用戶再生水設施與再生水供水系統的連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實施。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制定再生水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演練。

          再生水設施發生事故,經營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開展現場搶修;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公眾,同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戶,報告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再生水水質不達標情況時,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水,及時通知再生水用戶并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再生水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再生水設施施工、維修、檢測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再生水用戶應當嚴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關合同約定使用再生水。違反合同改變再生水用途的,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一般用途的再生水價格由經營者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止 202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