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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索引號:010808417N/2020-02248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0-12-30 09:11:22
          名??稱:寶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號:寶規〔2020〕012-市政府002

          寶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30 09:07:08 瀏覽次數:

          寶政發〔202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第2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寶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和《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的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本省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做到權責一致、精簡高效、民主公開、便民利民。

          第五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相近的合并制定,嚴格控制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制定相同內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重要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章  制定規范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部門管理單位。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應當編制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未列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單位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符合簡潔、準確的要求,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名稱中一般應當冠有“實施”字樣。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以外,一般不分章、節。

          行政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確保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結構、條文表述、詞語、數字、標點符號等規范參照國家和本省立法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三)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設定證明事項;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定有效期: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或者“試行”字樣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實施”字樣的,實施的上位依據規定有效期的,規定相應的有效期;實施的上位依據未規定有效期的,不規定有效期,但是應當規定施行日期;

          (四)規劃和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規劃期間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時間,規定有效期。

          制定機關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最末一條標明。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生效后需要同時廢止的文件。

          第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保護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作為主辦部門,其他部門配合。

          其他制定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起草。其中,起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條  起草專業性較強、社會影響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進行起草。

          第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成立由其分管負責人、法制機構、業務科室相關人員組成的起草工作小組,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計劃及調研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  起草專業性較強、社會影響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邀請司法行政部門提前介入,指導起草工作,參與調研、論證。

          第十九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論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財政資金風險等方面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論證。

          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并作為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開的外,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專項聽取司法機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的意見。

          起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充分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征求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主動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進行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關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

          存在不同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列明各方意見,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經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集體討論后,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該幾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向制定機關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起草過程、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主要問題的說明等內容);

          (四)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五)其他相關材料。

          專業性較強、社會影響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提交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相關資料。按規定組織聽證的,應當一并報送聽證報告。

           

          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單位報請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轉送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不符合起草程序要求或者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將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后轉送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前,應當經制定機關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的范圍包括制定主體、制定權限、制定依據、制定程序、制定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審核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涉及社會穩定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邏輯結構混亂、文字表述等有重大錯誤或者可能引起歧義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有關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爭議較大且理由充分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決定。

          合法性審核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或者重新修改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三十條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列席會議等方式進行替代。除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可就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政府、部門、組織和專家的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核,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意見。逾期不回復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過程中有關單位的配合情況記錄在案,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核結束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其他制定機關集體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集體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核機構作合法性審核報告。

          第三十五條  提請集體審議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會議決定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六條  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并按規定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在印發后應當向合法性審核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20份;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套紅電子版。

          第三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九條  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部門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3日內,在政府網站或媒體,按照規定同步公布解讀材料,做好輿情的收集、研判和回應工作,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要及時說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六章  備案監督

           

          第四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印發之日起20日內,由制定機關依照下列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備案監督機關)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由主辦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同時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包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二份,并附電子文本。

          行政規范性文件以郵寄方式報送的,以投遞郵戳記載日期為報送時間;以其他方式報送的,以收到日期為報送時間。

          第四十二條  備案監督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是備案審查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備案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二)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三)涉及備案監督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及時予以備案受理登記;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記,并將報備材料退回。

          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報備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備案審查機構規定期限內補充提交。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視為沒有按時報送備案。

          備案審查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備案審查或者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四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構就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列事項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備案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糾正的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內容,自收到備案審查機構審查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制定機關逾期不改正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備案監督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研究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行政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第七章  延期、清理

           

          第四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標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屆滿自然失效;到期后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起草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后,向制定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第五十條  制定機關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設定有效期的規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作出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依照有效期進行動態清理的同時,應當根據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適時開展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由執行部門提出清理建議,經合法性審核機構復核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專項清理,由執行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要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清理。

          第五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的;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四)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五)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延長有效期的決定和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要求報送備案。

          清理結果公布后,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八章  解釋、評估

           

          第五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一般不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中特別規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建議。

          經制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滿一年后的2個月內,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該文件的實施情況,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

          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學習宣傳、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的落實情況和實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五十六條  負責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門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的實施機關;有兩個以上主管部門或者未明確主管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協調確定。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制定機關或備案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2012年8月27日公布的《寶雞市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