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20-02233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0-12-18 10:26:21 |
名??稱: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規〔2020〕009-市政府001 |
原文鏈接:《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寶政發〔2020〕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第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準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及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批復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寶雞市城市規劃區和各縣城以及試點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寶雞市城市規劃區和各縣城以及試點建制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財政部門委托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由財政部門委托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征收。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征收。
(一)市中心城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120元/平方米征收。
(二)鳳翔、岐山、扶風、眉縣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隴縣、千陽、麟游、鳳縣、太白縣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
(四)試點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10元/平方米征收。
第五條 市、縣、試點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宜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各類構筑物,市、縣和試點建制鎮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4%、3.2%、2.4%征收。
第六條 市中心城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120元/平方米計算,其中燃氣占6%,即燃氣基礎設施配套費7.2元/平方米;集中供熱占24%,即集中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28.8元/平方米(主管網接入用地紅線處);供水占8%,即供水基礎設施配套費9.6元/平方米;消防占2%,即消防基礎設施配套費2.4元/平方米;其它公用設施占60%,即其它公用設施配套費72元/平方米。燃氣、集中供熱、供水、消防等單位,不得收取除主營業務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對單位或個人已繳納城市基礎配套費但沒有接入燃氣或集中供熱公網的,如再申請接入時,應對已繳納的建筑面積免費接入;但對擴建、新建的建筑面積,由相關部門對其性質認定后,按最新一次申請接入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標準收取。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老舊小區、“三無小區”、燃煤鍋爐拆除小區且未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供熱、燃氣、供水、消防部分的,在申請接入市政集中供熱、燃氣、供水、消防項目時,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申請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標準進行征收。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各級政府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需支持的項目,按市政府相關規定要求,以該項目應交配套費數額的一定比例另行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環衛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和燃氣、集中供熱、分布式清潔能源供暖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凡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投入的資金必須實行項目管理,作為政府投資,計入固定資產。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每年對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燃氣、集中供熱、供水、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費審核,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審核結果上繳市財政部門,用于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燃氣、集中供熱、供水、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足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再自立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對違反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征收部門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發改、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發改、審計、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規定用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3日市政府發布的《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寶政發〔2011〕43號)、《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寶雞市城市基礎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寶政函〔201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