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20-02228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0-12-18 10:15:25 |
名??稱: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規〔2020〕007-政府辦002 |
解讀鏈接:圖解:《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寶政辦發〔2020〕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扶持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發揮龍頭企業創新和帶動能力,提升我市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陜政發〔2012〕5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機制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相聯,使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規模、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銷社、市扶貧辦、市稅務局、市金融辦等部門組成,負責認定和監測管理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審核、推薦我市申報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和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和運行監測管理及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h、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產業化工作。
第五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本市出臺的項目資金扶持及其它相關優惠政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推薦申報原則上從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中遴選。
第六條 建立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定期認定、動態管理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認定和監測評估,申報認定與監測評估同步開展。
第七條 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物流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民合作社及其它經營組織,且設立登記3年以上。
(二)企業主營業務。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業且銷售額占到企業銷售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經營規模。固定資產:川原地區的企業達到1000萬元以上,山區的企業達到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川原地區的企業達到1000萬元以上,山區的企業達到800萬元以上。陳倉區西山地區參照山區標準。
(四)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產業化聯合體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發展,招聘貧困戶勞動力在企業打工、幫助貧困戶發展產業,帶動幫扶作用明顯。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在授信銀行和企業信息公示系統近2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企業效益與責任。企業連續2年贏利,能照章納稅,不拖欠職工工資,承擔社會責任,無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七)產品質量安全。企業近2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必須使用合格證,有包裝農產品必須實現追溯管理。
(八)主導發展產業。企業主要產業與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和農業資源優勢的開發相結合。
(九)企業社會聲譽。企業社會聲譽好,有自己的商標和品牌。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報。由申報企業直接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區審核??h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將書面推薦建議和申報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審核考察。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審查建議。
(二)聯席審定。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審定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名單。
(三)媒體公示。經審定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
(四)發文授牌。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企業,公布并頒發“寶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為2年。
第十條 監測程序:
(一)申報資料。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測材料。
(二)縣區審核??h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測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監測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級抽查。抽調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考察組,對縣區初步監測結果進行抽查。
(四)聯席審定。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對監測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監測建議并報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五)媒體公示。對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審定的監測結果,在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六)公布結果。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一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作聯席會議同意后,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牌)。
(一)監測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三)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環保事故,經稅務機關檢查有偷、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故意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群體上訪投訴,存在坑農害農的;有其它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四)提供虛假申報和監測材料的。
第十二條 在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中,主管部門工作不及時、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出現重大失實問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 企業在申報認定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十四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相關材料,由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備案確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