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11-01235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1-03-28 15:25:00 |
名??稱:寶雞市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11〕15號 |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農機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陜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操作、使用農業機械的單位、個人及與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機械設備。
第四條農機安全主要指農業機械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第五條農機安全生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鄉、村各級都要建立健全農機安全責任制,并認真實施,抓好落實。
第六條市、縣區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貫徹宣傳農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制定有關規定和辦法。
市、縣區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農機安全生產意識。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加強農機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農機安全法律法規。
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農機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管理方法、技術、設備,提高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將農機安全監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縣、鄉級政府對本轄區農機安全生產負總責。各縣(區)、鄉(鎮)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安監、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農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本轄區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鄉鎮長為本轄區農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鄉、鎮農機安全管理人員,村、組農機安全員為直接責任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有機戶或機手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條市、縣區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機的牌證管理、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換證審驗、安全檢查和農機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新購置的農機,必須在60日內到所在縣區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農機所有權變更,應在30日內到所在縣區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負責辦理牌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對申領牌證的農機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牌證,符合條件已核發牌證的,應按規定參加年檢,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不準投入生產作業。
第十三條農機駕駛操作人員經培訓后,參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方準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駕駛操作農機必須符合駕駛操作證規定的機型及類別。駕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牌證的農機,須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駕駛證。
駕駛操作證實行換證審驗制度。未按規定換證審驗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機。
第十四條嚴禁農機違反法規規定搭載人員和貨物;
嚴禁農機無牌、證行駛作業;
嚴禁無駕駛操作證駕駛操作農機;
嚴禁酒后駕駛操作農機;
嚴禁強行攔截農機進行生產作業。
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在本行政區域內每年安排農機安全大檢查??h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實施農機安全檢查工作,鄉鎮、村組農機安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對于查出的重大農機事故隱患,由政府組織農機、安監、公安、交通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綜合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農機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農機安全生產情況,制定落實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一次安全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每年農忙季節或當地組織大型群眾集體活動使用農機時,應當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農機管理措施,落實各級監督機關的領導責任,加強監督,防止群體傷亡事件,保障群眾安全。
第十八條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建立月報、季報制度,及時準確的向各級政府安監部門提供農機安全生產信息;隨時向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供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信息,特別是鄉鎮、村組農機安全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本轄區農業機械注冊登記、年檢審驗、違章等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及時向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機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責任不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或因工作失職,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9日市政府發布的《寶雞市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寶政發〔2002〕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