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11-01234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1-03-28 15:23:38 |
名??稱:寶雞市森林防火管理規定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11〕13號 |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有效落實防火責任,確保森林資源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陜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森林防火經費投入,改善森林防火基礎條件,積極開展森林火險監測和預警活動。
第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條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2月1日至4月30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森林防火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處理。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及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分別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實行24小時防火值班、帶班制度,隨時處置火災事故。對擅離職守和脫崗的值班人員,發現一次予以警告,責令寫出檢查,并扣發獎金補貼。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帶班領導發現一次責令寫出檢查,并通報批評,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八條 建立火情報告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及時向所在地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火災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凡年度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縣區和市直屬林業局,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給予獎勵,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鄉鎮和縣屬林場,由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給予獎勵。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年度內發生2次一般森林火災的(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死亡1—3人,或者重傷1—10人),對縣區、鄉鎮、林場予以通報批評。
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或死亡3—10人,或者重傷10—50人),對縣區進行通報批評??h區長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分管縣區長給予通報批評。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或死亡10—30人,或者重傷50—100人),對縣區長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對分管縣區長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發生特大森林火災的(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對縣區長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分管縣區長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發生森林火災對市直屬林業局局長、分管局長的處理,參照給縣區長、分管縣區長的處理辦法處理。其他責任人員按火災等級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0日市政府發布的《寶雞市森林防火管理暫行辦法》(寶政發〔2006〕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