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11-01237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1-10-06 16:12:04 |
名??稱:寶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管理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辦發〔2011〕140號 |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及產生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院、衛生院、門診部、社區醫療服務站、診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從事醫療活動的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四條市園林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環境保護、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購環節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衛、衛生、環保各部門將醫療廢棄物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第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七條醫療廢物應當采用統一收集、密閉運輸、集中處置的方法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置和丟棄、轉移、買賣或者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廢品回收站點回收醫療廢物。
第八條 市區、縣城區及周邊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及小型診所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及時送至指定的三級醫療機構存放。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將產生的醫療廢物委托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將醫療廢物委托未取得醫療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進行分類放置、暫時貯存。醫療廢物包裝袋、轉運箱、銳氣盒等封閉式醫療廢物容器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規定統一配備,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必須妥善使用,如發生丟失和損壞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醫療廢物運送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交接醫療廢物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一車一單、隨車同行,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到醫療衛生機構運送醫療廢物。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出現緊急和意外情況時,及時報市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的醫療廢物處置協議規定,按時交納醫療廢物處置費。
醫療廢物處置費按照下列標準收?。?/p>
(一)有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根據床位數按照入住率計算,收費標準為2.0元/床.日。其中三級醫院按床位數的85%繳費,二級醫院(含二級以下醫院)按床位數的75%繳費。
(二)社區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無固定床位的醫療機構,按照從業面積0.10元/㎡月繳費.
前款中的床位數、入住率、營業面積、門診患者人數等基礎數據,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規定及時運送、處置醫療廢物發生的污染事故,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承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規定收集、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發生的污染事故,由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