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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索引號:010808417N/2009-00153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9-12-25 15:16:38
          名??稱:寶雞市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號:寶政發〔2009〕51號

          寶雞市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09-12-25 15:15:21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問題,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充分調動被征地居民參與和支持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建設和諧奮進新寶雞,根據國發[2006]31號、國辦發[2006]29號、陜政辦發[2007]8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審批保障方案時符合保障條件的本村(組)年滿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ロ。

          本辦法執行前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以及享受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不予列入。

          第三條依據“?;?、廣覆蓋、有彈性、能選擇、可持續”及政府、集體、個人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做到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居民能接受。

          第四條按照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足額提取和財政預算安排落實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征地時,通過收取“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提取“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等措施,確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用地。

          第五條采取預留三產用地,扶持創業就業,鼓勵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等途徑,統籌解決城市規劃區內與區外、新征地與已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建立穩定可靠、科學合理、健全完善的長效保障制度和機制。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六條根據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特殊性,實行靈活多樣、能適應不同需求的社會保障辦法。被征地居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鼓勵被征地居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招用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集體可根據經濟能力給予適當補助,財政按當年實際繳費金額的三分之一給予補貼,先繳后補,補貼不超過15年,新征地居民同時享受“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補助。

          第八條被征地居民(男年滿18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不滿50周歲),也可先在農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一次性參保繳費10年。參保時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和集體全額繳納,新征地居民可享受“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補助。參保后按照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關問題的復函》(陜勞社函[2007]322號)規定,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為: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續費時,財政按當年實際繳費金額的三分之一給予補貼,先繳后補,到繳費滿15年為止。

          第九條不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居民,參加“新農?!?。年繳費標準不低于500元,可自愿多繳,按“新農?!庇嘘P規定享受財政繳費補貼(進口補)。新征地居民在按此繳費標準每年正常繳費前提下,同時享受“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補助,增加個人賬戶積累。

          參加“新農?!北徽鞯鼐用?年滿60周歲時,按“新農?!币幎ㄓ嫲l養老金,但基礎養老金標準按照不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確定?;A養老金(財政養老補貼)在原60元基礎上增加120元,達到180元。待遇隨“新農?!贝鏊郊俺擎偩用褡畹蜕畋U蠘藴收{整而調整??h(區)財政可根據實際增加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十條被征地居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和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或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被征地居民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為農業戶籍者,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對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上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新征地村除按規定的“新農?!崩U費標準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費外,將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的70%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章 就業創業

          第十三條實施征地時,在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和三產用地指標的前提下,按照市區10%,縣城、工業園區、重點鎮15%的比例,在規劃的商業地段預留三產用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鼓勵創業就業,實現自我保障。

          第十四條把被征地居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鄉就業服務體系,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被征地居民,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和就業登記手續,積極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咨詢、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對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居民就業超過50人和100人的,以當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和100萬元的貸款限額,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50%,由市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該企業2年的貼息;對自主創業的個人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通過開發公益性等就業崗位給予安置。對生產經營性征地,征地單位要優先安置被征地居民就業。

          第十六條將被征地居民納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免費就業創業培訓范疇,享受就業和創業培訓補貼政策。對有就業創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組織開展免費就業創業培訓,實現就業、自主創業。

          第四章 保障資金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征地時,在原有補償安置費用基礎上,新增加“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項目。增加標準相當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最低按每畝1萬元),其中70%計入個人賬戶,作為被征地居民參加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助資金,其余30%作為調劑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調劑使用。不論任何項目征地(包括公益性用地及基礎設施用地),都必須確保此項費用落實。

          第十八條被征地居民參加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及就業創業培訓服務等所需“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來源:(一)每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土地)的20%,劃入“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二)市、縣(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足夠資金,確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需要。

          第十九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縣(區)分級承擔。金臺、渭濱、陳倉區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征

          地,財政各項補貼資金由市級承擔90%、區級承擔10%,其余縣征地,財政各項補貼資金全部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ニ十條建立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風險儲備金。為確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運行,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從第十八條規定提取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中留存5%的風險儲備金,用于應對未來支付風險和待遇調整。

          第二十一條建立征地社會保障預存金制度。為了確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真正做到先保后征。在征地報批時,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每宗征地社會保障方案前,將第十七條規定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第十八條規定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預存時暫按所征土地區域基準地價預算土地出讓金收入)預存入財政部門設立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預存金未落實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上報征收土地。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為了切實加強對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成立市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協調解決存在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考核等日常工作。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社會保障資金,促進其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其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征收前制定征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時,要制定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方案,負責按照先預存后結轉的辦法,將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預存入財政部門設立的“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并負責在土地出讓后一個月內,按實際出讓成交價和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核算結轉土地出讓金。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不能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實行招拍掛后,未竟得土地使用權者,預存的有關費用予以退還。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設立“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負責將

          每宗土地(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土地)出讓金收入的20%在到賬當月劃入專戶,并做好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籌集、劃轉和監督工作。同時,要為農保管理工作機構足額安排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是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審核、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具體業務由農保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憑預存金繳款憑證辦理社會保障方案審核手續。社會保障預存金未劃撥到位,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會保障方案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證此辦法實施,市、縣(區)財政部門都要先期足額籌集周轉資金,作為落實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資金周轉使用,以確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障工作正常進行。

          第ニ十八條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征地、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者,依規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批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征地補償方案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障費用而批準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冒領、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違者依法追回,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ニ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制定資金籌集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