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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7-07-01 10:43:06
          名??稱:寶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號: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三號

          寶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7-07-01 10:41:49 瀏覽次數:

          《寶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6月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寶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根據生活、生產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陳倉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發改、規劃、環保、水利、國土、衛生、工商、公安、城管執法、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市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用水應當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發改、水利、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第七條本市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現代化水平。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設施。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穩定供水。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供水水源、損害供水設施和違法用水的行為。

          第十條對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劃定城市供水水源保護范圍,切實保證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水利、環保、國土等部門,按照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的統籌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市、縣區水利、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督和監測。發現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新建住宅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已建住宅遵循自愿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自建供水設施。對已存在的自建供水設施要予以取消。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實施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獲得。

          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供水項目,按照特許經營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安全供應、供水管網壓力和服務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運營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制度,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當委托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拴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不能進行常規檢測的,應當委托經技術監督幫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和檢查,并定期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水質檢測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夸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確保用水安全。停水期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履行服務義務,受理符合城市規劃且具備接水條件用戶的接水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永企業應當保障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將停水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時間等通知用戶。

          因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施工、維修、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直接從事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分類定價。

          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實行聽證和公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水價標準收費,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水壓標準時,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末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三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取防污染措施,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三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訂立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嚴格履行。

          第三十七條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水費,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按照不同用水類別和實際用水量申請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供水企業。

          第三十九條新裝、改裝水表及停用、過戶、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實施。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并及時調整用水計劃指標,對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按規定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加價水費的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專頂用于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城市公共消火栓是城市消防專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部門每月上旬應當將上月啟用消火栓的位置和用水量通報城市供水企業。

          第四十三條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用水,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從指定的取水設施取水,并裝表計量、按量收費。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加壓取水。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間接取水加壓。

          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安裝供水管道直接加壓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四十五條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因特殊情況需要連接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同意;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禁止再生水菅道、供熱管道或者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拴和消防防險裝置;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供城市公共用水。

          第四十八條建衛城市節水專項資金投入制度。市財政每年用于城市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和節水技術推廣、再生水利用建設和公共節水設施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不低于財政支出的1‰。

          第四十九條用水單位應當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技術改造計劃,不斷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污水處理回用量。

          第五十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水型器具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己明令淘汰的水表、龍頭、閥門和管材。對不合格的產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建設單位不得采購。

           第六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以總水表結算的,總水表及總水表以外的供水設施歸城市公共供永企業所有,總水表以內的歸用戶所有;以戶表結算的,以進入建筑物前總閥門為界,總閥門及總閥門以外的供水設施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所有,總閥門以內的歸用戶所有。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歸自建供水單位所有。

          供水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由產權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按照規定進行巡檢,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五十三條固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凡需遷移或者拆表銷戶的,用戶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結清水費,城市供水企業負責遷移或者拆表銷戶。

          第五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城市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在接到有關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漏水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修復。

          城市供水企業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計劃進行更新改造。

          第五十六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凡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護結算水表,不得將結算水表及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占壓和覆蓋,不得人為破壞。

          第五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護范圍內,從事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埋設線桿、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種植樹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二)損壞、盜竊、擅自啟閉管網閥門或者擅自移動、遷移、拆除、占用、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的: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消防統一規劃組織建設,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其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第七章罰則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盜用和破壞城市供水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阻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系統中的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建設、二次供水工程等。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后,用于儲存的水池(罐)、加壓設備。

          結算水表,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水表;已實現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是指由城市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終端水表。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