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7-00426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7-06-08 15:05:15 |
名??稱:寶雞市節約用水獎懲規定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07〕33號 |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鼓勵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對在節約用水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中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以及對違反節約用水有關規定,造成用水浪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在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在節水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給予節約用水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嚴格執行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重視節約用水工作,有健全的節水管理規章制度,經常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群體節水意識強,形成了節約用水風氣;
(二)建立了用水統計制度和節約用水管理檔案,用水計量設施齊全,用水臺帳準確完整、真實可信;
(三)定期進行單位內部用水檢查、考核、評比,實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堅持按制度實施;
(四)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全面實施水平衡測試中確定的節水措施,制定了本單位節約用水的計劃;
(五)大力推廣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施,實行一水多用、循環利用,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萬元產值耗水量和單位產品耗水量低于同行業用水標準;
(六)廣泛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單位內部不使用非節水器具,無跑、冒、滴、漏現象;
(七)在生產、生活用水過程中重視節水科研工作并達到顯著節水效果的;
(八)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給予節約用水獎勵:
(一)能夠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節約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對所在單位節水風氣的形成、節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以及各項節約用水措施的落實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帶頭作用;
(三)在節約用水新工藝、新方法以及新技術的科研、推廣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節水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顯著。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對用戶實行用水包費制的,按照《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管理該供水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條件利用再生水而使用自來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洗浴業、水上娛樂業經營用水未采取節約用水措施的;
(二)洗車業未安裝循環用水設施,一次性使用清潔水沖洗車輛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