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7-00427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7-06-01 15:06:49 |
名??稱:寶雞市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管理規定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07〕34號 |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河流、水庫、渠道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戶”),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取水的,對超計劃部分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以取水戶為單位,按照取水量計收。
超計劃取水量在20%以內的(含20%),其超計劃部分按征收標準的2倍計收;超計劃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計劃部分按征收標準的3倍計收;超計劃取水40%以上的,其超計劃部分按征收標準的5倍計收。
第五條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按照取水許可權限,分級征收。
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取水戶的超計劃取水量,作出征收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書面決定,由同級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戶送達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戶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的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繳納手續。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超越權限收費;不得隨意減收、免收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的水資源費。
第九條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取水戶繳納的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的水資源費不得計入生產成本。
第十一條取水戶應當主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水量數據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