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6-00293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6-08-09 16:08:02 |
名??稱:寶雞市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辦發[2006]60號 |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資源費,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根據《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辦法》(省政府第95號省長令)和《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陜水發[2004]27號)《陜西省水資源費使用管理辦法》(陜財農辦[2005]1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江河、水庫取水的単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戶)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來水公司或企業供水的,其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公司或企業繳納。
第三條 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資源費是依法向取水戶征收的水資源保護、管理、開發建設的行政性收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地稅部門代收。
第五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財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如遇省價格主管部門對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時間同步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
第六條 水資源費以取水戶為單位,按取水量計收,但水力發電取水的水資源費按發電量計收;煤炭開采企業的水資源費按原煤的開采量計收。
第七條 水資源費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和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日取水量合計2萬立方米(含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設計日取水量合計1萬立方米(含1萬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業企業取水及省政府批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取水、水力發電裝機在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的發電用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ニ)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日取水量合計1--2萬立方米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設計日取水量合計0.5--1萬立方米取水、水力發電裝機在1--30萬千瓦(含1萬千瓦)的發電用水以及金臺區、渭濱區內取水戶的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以下的取水戶,其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四)煤炭開采企業的水資源費,由開采煤炭的井口所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五)跨行政區域的取用水,其水資源費由所跨行政區城的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權限分級實施,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征收機關應當根據取水戶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資源費的書面決定,由取水ロ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跨行政區城的水源的水資源費征收,由市地稅部門指定具體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征收機關應當按月核定取水戶的取水量和繳費額,向地稅部門和取水戶出具《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作為地稅部門征收和取水戶繳納水資源費的依據。
《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使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留取水戶、第三聯交同級地稅機關、第四聯交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28日前,將上月《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清單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部門。取水戶應于每月10日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到承擔代收水資源費的稅務機構申報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繳費通知單后,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督促取水戶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確保水資源費足額征收。
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正確地傳遞信息。稅務部門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各繳費單位繳費情況清單,以便及時催繳。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必須按月逐級上報水資源費征收報表,同時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便及時、準確、全面了解水資源費的征收情況。
第十條 征收水資源費應當使用由省財政廳一印制的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由同級地稅部門代收并全額上繳省級財政國庫,在此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比例返還到各級財政。
第十四條 為了確保水資源費的征收,形成良性的征費機制,市財政在省財政返還總額中計提10%的征收費用,用于支付征費單位的工作經費和獎勵。
第十五條 市財政在計提征收費用后的余額中,逐級按比例返還水資源費。將在縣、區的省級、市級費戶的30%留市財政,70%返還縣、區財政;將市本級征收的留市財政;將縣級繳費戶全額返還縣、區財政。
第十六條 征收費用和水資源費返還方案由市水利局、市財政局依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和各縣、區征收情況提出后下達。
第十七條 省上統一返還市、縣、區的水資源費,應當堅持“適當集中,保證重點,統籌安排,??顚S谩钡脑瓌t,優先用于重點水源工程建設和水資源的保護、節約和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水利、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水資源費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水資源費的開支范國:一是用于建設新的水源工程項目和在建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二是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的經費支出;三是用于開展水資源的保護、節約和管理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將水資源費納入稅務稽查范國,并與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水資源費征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取水戶應當主動向征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繳費単位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ニ十一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或未按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責令其補繳已取水量的水資源費,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ニ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費征收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征收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責任,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