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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索引號:010808417N/2006-00291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6-08-08 14:57:24
          名??稱:寶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號:寶政發〔2006〕29號

          寶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 2006-08-08 14:56:10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提高我市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及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陜政辦發[2005]4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資、合作建房也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本辦法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的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職工、居民投資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條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建房。

          第三條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房產主管部門應會同發改、規劃、國土等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及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主動做好項目儲備,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建設管理、銷售管理及監督實施。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會同房管、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土地供應計劃。

          物價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核定及監督工作。

          金融機構協助辦理有關貸款業務。

          第五條中央和部、省屬駐寶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

          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社會信譽和占投標項目35%以上的自有資本金。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應堅持以中、小套型為主。 

          中套住房面積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90平方米。

          小套住房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70平方米。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通過設計招標,擇優選定規劃設計方案。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政府組織論證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出售。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辦理程序同商品房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及其用地不得轉讓,在規定期限內一年未實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二年未實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成本審查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定價申請后,指定有資質的價格成本、認證機構進行成本審查,并出具審查報告。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制定應遵循保本微利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物價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成本審查報告制定,同時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租金標準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的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三條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交費登記卡制度,交費登記卡由價格主管部門制發。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章購買和交易管理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按4—6倍的房價收入比(即購買本地一套面積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均工資之比)確定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為具備下列(一)、(二)項規定,且符合(三)、(四)、(五)項任一項規定的家庭:

          (一)有本市城鎮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家庭年收入為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平均收入以下的家庭;

          (三)無房戶。指婚后無房,租住民房和暫住親友房、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者;

          (四)住房困難戶。指家庭人均居住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第十七條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家庭,應當持家庭戶口本、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向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注明購買面積。

          第十九條申請人持經過核查的申請表向開發建設單位選購經濟適用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核準面積。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標準面積的,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部分,按標準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由購房人按當地相同區位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由售房單位上交市、縣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其中如有超標準面積補交相應差價的,也應當注明補交差價面積。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可按市政府《關于促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入二級市場交易的通知》(寶政發[2003]26號)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三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四條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及特困企業,經市房產主管部門及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存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十五條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并實施。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和查處。

          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監督和處罰;

          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和處罰;

          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規劃設計、提高標準、擴大面積或降低標準、偷工減料的,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或縣房產主管部門按照管轄區域依法處罰;

          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的價格差,并收回集資、合作建房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房產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提請其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主管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