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6-00292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6-10-08 14:59:24 |
名??稱:寶雞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06〕43號 |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建設步伐,努力建設和諧奮進新寶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㈠指導思想
圍繞建設和諧奮進新寶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保障體系,強化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依據“低標準,廣覆蓋、可選擇、易銜接”,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市、縣(區)財政分級補貼的原則,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㈡基本原則
1、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2、保障辦法既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又能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3、統一制度,分級負責,覆蓋城鄉,分類保障。
二、保障范圍和對象
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因城鎮改造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后,人均擁有耕地不足0.3畝,符合“撤村轉居”的“城中村”人員。
三、繳費標準及待遇
根據新被征地農民和已被征地農民的不同情況,按照強制性與選擇性相結合,日常生活與養老保障并重的原則,分別為其建立制度基本統一、繳費檔次自選、待遇標準合理、參保形式靈活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㈠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
1、新征地農民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標準統一確定為260元/月,所需資金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60%,從土地補償費、征地安置費中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次性統一扣繳。政府財政補助40%,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列支。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一次性分別繳納5—17.5年的養老保險費。標準見附表(一)、(二)。
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保障待遇表(一)
年齡段 | 繳費 年限 (年) | 繳費 總額 (元) | 其 中 | |||
集體和個人承擔(60%) | 財政 補助(40%) | 保障 標準 (元/月) | ||||
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 | 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 | 5 | 15600 | 9360 | 6240 | 260 |
男年滿65不滿70周歲、女年滿60不滿65周歲 | 10 | 31200 | 18720 | 12480 | 260 | |
男年滿60不滿65周歲、女年滿55不滿60周歲 | 15 | 46800 | 28080 | 18720 | 260 | |
接近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 | 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不滿55周歲 | 17.5 | 54600 | 32760 | 21840 | 260 |
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個人帳戶表(二)
年齡段 | 繳費 基數 (元) | 繳費 比例 (%) | 繳費 年限 (年) |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元) | 按繳費比例劃分 | ||||
總額 | 集體和個人承擔 (60%) | 財政 補助 (40%) | 記入個人賬戶金額 (8%) | 記入統 籌基金 金額 (12%) | |||||
勞動年齡段人員 | 男年滿40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不滿40周歲 | 11686 | 20 | 10 | 23372 | 14023.2 | 9348.8 | 9348.8 | 14023.2 |
男年滿18不滿40周歲、女年滿18不滿30周歲 | 11686 | 20 | 5 | 11686 | 7011.6 | 4674.4 | 4674.4 | 7011.6 |
2、新被征地農民符合領取養老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納5—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從繳費次月起按月領取260元的養老金。
3、新被征地農民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不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7.5年的養老保險費,待其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260元的養老金。
4、新被征地農民處于勞動年齡(男年滿18不滿50周歲、女年滿18不滿40周歲)段的人員,一次性繳納5—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在此期間,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可將其個人帳戶資金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若未實現穩定就業,但村(組)和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經濟實力,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可按我市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條件和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由村(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表一)中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的繳費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政府財政相應補助40%,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養老保險金。
㈡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
1、積極引導已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分為高、中、低三個檔次,保障標準分別為:220、240、260元/月,由村(組)和個人自愿選擇。所繳費用由村(組)集體經濟和個人分擔60%,政府財政補助40%或45%。原則上由村(組)統一組織參保,一次性繳納費用。一次性繳清5—17.5年養老保險費的村(組)和個人,政府財政按45%給予補助。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的,經過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協議后,可分次繳費,處于勞動年齡段的人員還可以按年繳費。但分次或按年繳費的,要繳納相應的利息,財政補助為40%。超過規定時限或違反協議的財政不予補助。標準見附表(三)、(四)。
已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保障待遇表(三)
年齡段 | 繳費 年限 (年) | 繳費 檔次 | 繳費 總額 (元) | 其 中 | |||
集體和個人承擔(60%) | 財政 補助(40%) | 養老金 (元/月) | |||||
符合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 | 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 | 5 | 一 | 13200 | 7920 | 5280 | 220 |
二 | 14400 | 8640 | 5760 | 240 | |||
三 | 15600 | 9360 | 6240 | 260 | |||
年滿65不滿70周歲、女年滿60不滿65周歲 | 10 | 一 | 26400 | 15840 | 10560 | 220 | |
二 | 28800 | 17280 | 11520 | 240 | |||
三 | 31200 | 18720 | 12480 | 260 | |||
男年滿60不滿65周歲、女年滿55不滿60周歲 | 15 | 一 | 39600 | 23760 | 15840 | 220 | |
二 | 43200 | 25920 | 17280 | 240 | |||
三 | 46800 | 28080 | 18720 | 260 | |||
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 | 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不滿55周歲 | 17.5 | 一 | 46200 | 27720 | 18480 | 220 |
二 | 50400 | 30240 | 20160 | 240 | |||
三 | 54600 | 32760 | 21840 | 260 |
已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個人賬戶表(四)
年齡段 | 繳費 基數 (元) | 繳費 比例 (%) | 繳費 年限 (年) | 繳費總額 (元) | 其 中 | 記入個人賬戶金額 (8%) | 記入統 籌基金 金額 (12%) | ||||
集體和個人承擔 (60%) | 財政 補助 (40%) | ||||||||||
勞動年齡段人員 | 男年滿40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不滿40周歲 | 11686 | 20 | 10 | 23372 | 14023.2 | 9348.8 | 9348.8 | 14023.2 | ||
男年滿18不滿40周歲、女年滿18不滿30周歲 | 11686 | 20 | 5 | 11686 | 7011.6 | 4674.4 | 4674.4 | 7011.6 | |||
2、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從繳清費用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3、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繳足17.5年的費用后,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處于勞動年齡段人員,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標準參照新征地農民相同年齡段人員的辦法辦理。
㈢、新被征地農民和已被征地農民未到達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或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集體和個人繳費儲存額或儲存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四、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市、縣(區)財政和村(組)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積極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村(組)和個人承擔60%,政府財政補助40%(其中:市級財政補助30%,縣區財政補助10%)。村(組)和個人承擔的60%養老保險費用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間統一扣繳劃撥農保經辦機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交時,其不足部分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負責補足。政府財政補助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列支,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按規定時間統一劃撥農保經辦機構。
已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60%,財政補助40%或45%(其中:市級財政補助30%或35%,縣(區)財政補助10%)。村(組)集體經濟和個人承擔的60%養老保險費用負擔比例由集體和個人協商確定,村(組)統一組織籌集資金按規定時間向農保經辦機構繳納。政府財政補助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性資金列支,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按規定時間統一劃撥農保經辦機構。
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撤村轉居”的居民委員會在3個月內統一辦理完畢,參保時間從正式辦理參保手續后起算。
各縣(區)農保經辦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各級財政部門在同一國有銀行開設社?;鹭斦?。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取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系統,加強基金管理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顚S?,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確?;鸬陌踩暾??;鸩环笫褂脮r,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五、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檢查工作;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所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經辦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的轉戶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收繳及社會保障資金的劃轉工作;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財政補助資金,并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和監督工作;縣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發放工作。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等各項服務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職能和工作實際,制定配套實施辦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