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5-00366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5-09-12 10:35:19 |
名??稱:寶雞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三號 |
《寶雞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已經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垃圾的管理,創造潔凈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7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垃圾及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的、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h城、建制鎮的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政府負責全市環境衛生和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環境衛生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的檢查和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
規劃、環保、房管、衛生、公安、城管執法、河道、物價、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推進城市垃圾分類收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推行袋裝收集。
第六條城市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生產、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環境衛生設施、垃圾處理設施,興辦環境衛生作業企業,促進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環境衛生管理、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第八條本市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履行維護生態環境和遵守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的義務,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為其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市垃圾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確定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實現環境衛生的科學管理,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水平。
第十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環境衛生設施,興辦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推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三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環境衛生設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街道、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游景點、文化教育、車站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大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等級標準。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估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進場道路;
(二)有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做到;
(一)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防上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第十八條生活、建筑垃圾處理場的選址、規劃、建設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熱核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
未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城市垃圾處理場或利用廢棄場所消納城市垃圾。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管理
第十九條全市推行生活垃圾袋裝收集,逐步淘汰極易造成二次污染的樓房垃圾道,露天垃圾臺(斗)、垃圾圍子。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日產日清,不暴露,不積存。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環境衛生主管機構設置的垃圾臺、斗、箱、桶所收集的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機構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垃圾清運單位負責清運。
第二十二條各企事業單位及單位(社區)所屬家屬樓、各居住小區、集貿市場、大型營業性活動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可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
第二十三條嚴禁農用拖拉機運輸生活垃圾,嚴禁給飯店、賓館運輸泔水的車輛捎運生活坪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傾倒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嚴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鐵路及田野,空地、溝壑等非指定區域傾倒。
第二十五條非生活垃圾不準向垃圾臺、斗、箱、桶中傾倒,不準與生活垃圾混同排放。生活垃圾處理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醫療廢棄物清運處理按照《寶雞市醫療廢棄物集中收集運送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45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垃圾臺點必須有專人管理,保證周圍環境衛生的整潔,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四章城市建筑垃圾清運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區工程施工、城市建設情況,制訂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處置手續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處置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劃外,還應在每批排放前七日申報排放處置計劃,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劃的,應補報調整后的排放處置主卉;
(三)計算建筑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第三十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文件,不予核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建設施工現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無清運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三十四條建筑垃圾必須傾倒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嚴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鐵路及田野、空地、溝壑等非指定區域傾倒。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招標、委托的方式確定。建筑垃圾運輸作業單位承攬的作業項目不得轉包。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嚴禁隨意傾倒,污染環境;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不得遺撒、泄漏,不得超載運輸。
第三十七條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三十八條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由具有清運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統一清運。
第五章城市垃圾清運準入管理
第三十九條根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從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具體審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清運城市垃圾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城中村自組的垃圾清運隊),都應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垃圾運輸資質證和城市垃圾準運證,服從統一管理,接受檢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申請城市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城市中村自組的垃圾清運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清運城市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
(二)清運車輛必須是國家規定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必須是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噸位和在核準的使用期限內且年審合格,單車噸位在5噸以上。擅自加長、加高、加大運輸噸位的車輛和農用拖拉機不準進入城市垃圾運輸市場;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行駛證;
(四)駕駛員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駕駛證及相應的駕齡。
第四十二條清運城市垃圾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在清運垃圾時應當做到:
(一)按指定地點裝卸和傾倒;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車體要干凈整潔,不得帶泥污染路面;
(五)隨車攜帶城市垃圾運輸資質證和準運證。
第四十三條城市垃圾運輸資質證實行年審制度,垃圾準運證實行月審制度。
第六章城市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市垃圾處理費收繳按照《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雞市城市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的通知》(寶政發[2005]1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市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由市環境衛生主管機構具體實施;
(一)機關、院校(幼兒園、九年義務教育學生不計入單位統計人數)、部隊、鐵路、企事業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單位后勤(總務)機構按核定的人數(含臨時用工)統一交納。
(二)賓館、飯店、商場、門店、集貿市場等經營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經營者按核定面積(或運輸垃圾的車輛噸位)上繳;
(三)在居民住宅區,已實行物業管理,對在物業管理綜合費中含有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費用的,由物業管理單位從物業管理綜合費中列支上繳。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委托社區居委會按核定人數(含暫住人口)統一代收,集中上繳;
(四)城中村的垃圾處理費由村委會按核定的人數(含暫住人口)統一代收,集中上繳;
(五)客動、貨運汽車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公安交警部門統一代收,集中上繳。
第四十六條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應當做到持證(收費員證、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工作證)收費,收費工作人員應當按批準的項目和核定的標準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四十七條垃圾處理費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或拖延繳納垃圾處理費。逾期交納的,每日按垃圾收費數額的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催交。
第四十九條委托從事垃圾處理費代收的,雙方應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治理城市垃圾工作中做出顯載重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或破壞內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照《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城市垃圾作業準入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不能認真履行代運合同,及時清運垃肝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運,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影響河道安全行洪的,由市區河道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垃圾收費人員和作業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履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城市垃圾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醫療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處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市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之日起施行?!秾氹u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寶雞市城市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寶政發[1995]41號、1995年4月19日發布)《寶雞市人民政府批轉寶雞市生活垃圾收集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寶政發[1999]123號、1999年11月8日發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