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5-00365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5-07-15 10:33:09 |
名??稱:寶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一號 |
《寶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已經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寶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最佳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包括下列區域: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包括鐵路、公路周邊綠地)等;
(二)河流(渠)、水體及其防護范圍;
(三)風景名勝區、古建筑及歷史文化遺址保護控制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北坡、秦嶺北麓淺山等坡塬、山體等現有和規劃綠地;
(五)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界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綠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生態園林城市建設等綠地率要求,劃出各類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
城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應當確定專門用于城市綠化的“只拆不建”的綠線控制區,確保綠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條城市綠線應當建立檔案,分別交園林綠化、國土資源、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監督管理。
第七條城市綠線界定后,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用地的控制、落實和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職能分工及所屬權限,確定管理單位。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道路綠地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應嚴格執行《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第十二條各類工程建設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對建設項目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并對建設項目配套綠化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或降低綠化指標建設。
第十五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短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六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按《寶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在城市綠線內,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改變其用地性質的,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論證,并在同類地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管綜合執法行政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