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3-00129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3-03-03 14:48:22 |
名??稱:寶雞市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政發〔2003〕2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確保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陜西省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的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管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病險水庫是指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大壩的實際防御洪水標準不滿足《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或者大壩存在較嚴重的質量隱患,不能正常運行的水庫。
淤地壩是指在溝道中以攔泥、淤地、緩洪、發展生產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設施。
第四條縣區、鄉鎮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的安全按照水庫管理權屬,實行行政領導分級負責制;市、縣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縣區、鄉鎮水利、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的安全管理;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管理單位或使用者負責庫(壩)安全運行。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以下規定設立病險水庫管理單位,落實管理人員。
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病險水庫,應設立樞紐管理單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并長期駐守管護;總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病險水庫,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樞紐工程管理單位或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淤地壩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專人負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淤地壩,由受益村組建立管護組織,落實管護人員;個體戶、聯營戶、單位和其它組織興建的淤地壩,由投資者承擔管護責任;通過承包、租賃、競買等方式取得淤地壩使用權的,由使用者承擔管護責任。
第七條病險水庫的管護范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根據本條規定,劃定管護范圍。管理范圍劃定后,由管理單位配備管護人并插標亮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一)管理范圍
1、大壩: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50米,下游從坡腳線向下不少于200米;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至1億立方米以下的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從坡腳線向下不少于150米;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從坡腳線向下不少于100米;大壩兩端以第一道分水嶺為界或距壩端不少于200米。
2、溢洪道:由工程兩側輪廓線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3、其它建筑物:從工程外輪廓線不少于20米。
(二)保護范圍
1、水庫工程建筑物:從工程管理范圍邊界線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2、庫區:由壩址以上,庫區兩岸校核洪水淹沒線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
第八條淤地壩的管護范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條規定,劃定管護范圍,并由管理單位配備管護人員,樹立標志。
庫容50萬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壩,從壩體和放水、泄洪等設施及其邊線以外100米以內。
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至50萬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壩,從壩體和放水、泄洪等設施及其邊線以外50米內。
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壩,從壩體及其邊線以外20米內。
第九條未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管護范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在壩體上修建碼頭、渠道及從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在壩體上放牧、墾殖、堆放雜物及從事其它有礙安全管理的活動;毀壞、侵占放水、泄洪、觀測、通信、動力、照明等工程和設施;車輛在壩頂上擅自通行。
(二)在病險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及淤地壩管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壩體安全的活動。
(三)在病險水庫保護范圍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條對失去水庫功能且病害嚴重的水庫應按相應報廢辦法及時予以報廢,報廢后按淤地壩運行管理;對改變運行方式后既可發揮現有效益也可保證安全的病險水庫,可按相應降等辦法降低等級使用。上述兩種運行方式的改變,必須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一條水庫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的規定,定期組織對大壩安全鑒定,查明病險。
病險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定期對水庫大壩進行維修養護,建立大壩日常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巡壩查險責任制、險情報告責任制。
病險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水利部門,并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水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針對大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等制定應急預案,報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水庫、淤地壩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管理單位和使用者對水庫和淤地壩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
第三章除險加固
第十四條病險水庫和淤地壩除險加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和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責任制。責任人對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除險加固項目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建設管理及加固期間的防洪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市、縣區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的需加固的病險水庫進行統籌規劃,制定除險加固計劃,逐年安排實施。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公益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并提供必需資金;經營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投資由受益人承擔。
第十七條對防洪標準低,險情嚴重,對下游威脅較大的骨干淤地壩,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加固處理,加固投資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其它淤地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加固處理,加固投資由受益者承擔。
第四章防洪搶險
第十八條病險水庫和淤地壩防洪搶險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管理權屬,落實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防洪搶險職責,明確領導責任人,實行包庫領導責任制。
行政領導人負責組織當地干部群眾參加抗洪搶險,協調解決抗洪搶險所需經費和物資,逐庫(壩)落實防洪搶險包庫(壩)責任人。
防洪搶險包庫(壩)責任人負責建立巡庫(壩)檢查制度,落實巡庫(壩)查險責任,組織開展巡查工作,按照“防、搶、撤”方案,及時、果斷、正確、科學地實施指揮。
第十九條水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水庫渡汛計劃和“防、搶、撤”方案。負責組織收集并及時會商分析水情、工情、險情,提出汛情預報和防洪調度意見;組織擬訂洪水調度方案,落實渡汛措施,實施科學調度;擬訂水庫搶險技術方案,負責實施技術指導。病險水庫管理單位汛前負責做好通訊、備用電源、照明、機電設備、報警、觀測、搶險道路等設施的全面維修養護工作,落實搶險物資。汛期應當嚴格執行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做好抗洪搶險準備;加強值班和大壩觀測,密切監測水情和工情,發現險情應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汛后應當對工程及管理設計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修復水毀工程。
第二十條淤地壩的防洪搶險職責:(一)中小型淤地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二)大型淤地壩由縣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跨行政區域的大型淤地壩由共同的上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水庫主管部門和病險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及時、準確上報汛情和險情。
第二十二條病險水庫發生重大險情,需采取緊急保壩措施時,水庫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由當地政府組織下游淹沒區的機關、單位和群眾撤離。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以上有關禁止條款規定的,由市、縣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主管部門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