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3-00128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3-10-30 10:28:05 |
名??稱:寶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八號 |
《寶雞市愛國衛生實施辦法》、《寶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吸煙造成的各種危害,根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治療區和病房;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以及師生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會議廳(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六)室內體育集體訓練、比賽、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閱覽室、檔案館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的展示廳;
(八)郵電、金融機構、大中型商店(場)、書店的營業場所;
(九)公共汽車、鐵路、長途客運的售票廳、候車室;
(十)禁止吸煙的其它公共場所。
本條中第(五)一(九)項中所列公共場所可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區)。
第五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張、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第七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具體措施并認真執行;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擺放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采取勸阻措施。
第八條 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
公民有權向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各級愛衛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在禁煙場所吸煙的,依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由市、縣區城市市容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處十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對吸煙管理不力的,依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單位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只體應用問題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