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0808417N/2001-00001 |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1-12-30 10:15:37 |
名??稱:寶雞市市統一征地暫行辦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七號 |
《寶雞市統一征地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寶雞市市統一征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統一征地地工作,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建設用地環境和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建設項目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實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統一征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統一征地辦公室在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下具體承辦征地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統一征地實行分級負責: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征地,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二)在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地,市國土資源局具體受理并組織實施。
(三)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地。
1、需要在市規劃區內征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與被征用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責任書》。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被征用土地進行現場勘察、測算,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與用地單位簽訂《統一征地(拆遷)實施協議》。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與村組協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做好人員安置和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按時向用地單位移交土地,市統一征地辦公室協助配合。
2、建設項目需要在縣上征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與被征用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責任書》,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征地工作,市統一征地辦公室協助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工作。
統一征地必須堅持政務公開、依法補償、妥善安置、嚴格管理,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依法維護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原則。
建設用地單位和非法定統一征地機關,不得實施統一征地,不得與被征地單位或農村村組商定征地補償。違反規定的,其行為無效。
第七條 依法統一征地的,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實施統一征地。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未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各縣城郊及重點建制鎮周圍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進行調查測算,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分別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單獨征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
(三)不適宜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建設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項目。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單獨選址征地前期準備工作:
(一)單獨選址征地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用地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受理機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出具建設用地預審報告。用地單位持批準的預審報告(或批復)到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聯系,根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對擬征用土地進行核查,編制征地補償費用和相關費用概算。
(二)建設用地單位提出單獨征地申請后,應當與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統一征地(拆遷)實施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括:統一征地工作組織形式、雙方職責、征地范圍和土地數量、質量,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征地費用計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供地方式和交地時限,違約責任,因設計變更、地類變化發生增補費用的補償標準等。
(三)市國土資源局可以與縣、區人民政府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拆遷)責任書》。內容包括:雙方職責、征地費用、付款方式、交地時限、獎懲辦法和建設用地環境保障等。
本市轄區內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征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拆遷)責任書》,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完成本市轄區內重點項目征地任務。
第十二條 統一征地實施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內,按照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公告。
(二)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現狀、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進行清點。擬補賠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和支付對象;征地拆遷安置辦法。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注銷被征用土地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逾期不申請的,由土地登記機關直接注銷。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內容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機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工程進度提供土地,建設用地單位要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土地適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定使用土地。
第十三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補償。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根據樹齡、樹木種類等因素合理補償。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按新舊程度給予遷移費,限期遷移;逾期按無主墳處理。
(五)征用農用地上其他附著物按重置價扣除折舊后適當補償。
(六)被征用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參照《寶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類別、等級和補償單價,列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七)征用林地補償按《陜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補償。
(八)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者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征用和被征用雙方協商同意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可以入股,參與企業經營。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經與村組協商同意,在一次性付清青苗補償費后,土地補償費可以采取簽訂合同、分期付款、定期付清的辦法,支持城市建設。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種的農作物、林木等,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能源、交通、水利等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可按規定標準的低限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和本省、市確定的管線工程用地,除站點設施用地按征地補償外,地下管線用地可以依法取得埋設權等土地他項權利,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實際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費用,由組織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并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征地補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征地補償費收取、支付情況,由財政、審計、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核減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征用土地造成地上地下管、線、路等遷建改建的,由統一征地的人民政府協調,建設用地單位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在統一征地補償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由組織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單位另行據實結算。
第二十二條 征用耕地用于建設的,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向市國土資源局繳納耕地開墾費,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復墾;沒有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標準分別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土地管理系統部分收費項目與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597號]規定標準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在統一征地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負責統一征地的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在統一征地中違反國家規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財政、審計、監察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統一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一征地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199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統一征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寶政發[1994]35號)、200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臺、渭濱兩區貫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寶政發[2000]14號)同時廢止。